致理文創手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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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6月9日社團成立會議通過
民國109年10月28日社員大會一修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定名為「文創手作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宗旨
提升致理科技大學人文美學風氣,與增進各科系同學之情誼。
第三條 本社社址位於致理科技大學。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二)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三)維護社團財產。
(四)遵行社內決議。
(五)如期繳交社費。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開之,必要時得由社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連署請求,召開社員大會臨時會議。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方式除重大提案至少應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一般提案以相對多數通過。
第十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至任期屆滿,社長、副社長均缺位時,由活動部幹事代行其職權並召開社員大會補選社長、副社長。
第十一條 本社除創社第一學年於學期末外,每學年度結束前,舉行的社員大會中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改選幹部,並於次依學年度正式辦理移交。
第五章 組織權限
第十二條 本社置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經當屆幹部透過面試遴選出下屆幹部。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章程修訂通過後由社長發布後實施。
(二)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
(三)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其各部職權如下:
(一) 社長 :統領社團發展方向、籌備活動。
(二)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社務、統籌採購事項,及其他代辦事宜。
(三) 財務部:總理本社財務收支。
(四) 公關部:管理本社團對外交流事宜、接洽講師、對外之社群經營。
(五) 美宣部:協助宣傳事宜及製作社團文宣品。
(六) 攝影部:管理本社E化教材、所有設備之借還、錄製與剪輯教材影片。
(七) 活動部:編制與影印教材、管理本社團所有道具及使用場地之整理與借還、會議記錄及企劃撰寫。
第十四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第十五條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敦請校外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及社員人數而定,但每人至少新臺幣 500 元。
(二)學校補助。
(三)其他。
(四)經費由財務部幹事收取管理,學期末需公布該學期經費收支狀況。
第十七條 本社每學期社課總節數二分之一前,申請退社即退所繳社費的一半;社課總節數二分之一後,申請退社則不予退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連署,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變更章程之決議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通過。
第十九條 本社解散應由全體社員五分之三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或社長召開社員大會討論。
解散之決議經全體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社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始解散。
第二十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捐贈給公益機構,並由當屆幹部決定捐贈給哪一公益機構。
第二十一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成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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